1 我國清算制度的評述 周二 9月 22, 2015 8:37 pm
jhuijhjh
清算以資產能夠清償債務為適用前提,資不抵債公司登記者,應當依法啟動或者轉入破產程序,債權人應當公司設立承擔必要的商業風險。加重股東責任有助工商登記於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。 但該規則適用過寬或運用不當,將誘發遏制投資的負面效果。在清算制度的重構中,應當關注債權人保護和股東保護的雙重價值,廢除股東承擔清算義務的觀念,通過合理構造清算法人的內部治理秩序,實現清算制度的有效運行。 清算和解散是相互獨立、關系密切的兩項法制度,解散是清算的觸發事由,清算常為解散的結果。根據《法》第180條營業登記規定,在出現所列5種法定情形時,即告解散。 除合並和分立者外,在解散事由申請公司出現後15日內,應當自行組成清算組:有限責任股東是清算組的法定成員,股份有限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指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。逾期組成清算組的 氬焊機,pos,pos系統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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