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全民健保——最實惠的台灣奇跡 周三 12月 03, 2014 6:22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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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接見一群勞工及漁民代表時說:“實施勞工保險公所健保及漁民保險,僅是政府實行社會安全制度之一部分,如果‘國家’財力充裕,應將此保險制度,擴大到公教人員和 農民方面。”陳誠承諾:世界各民主國家為加強社會安全之基礎,無不朝向此一方向邁進,希望此一制度能擴大範圍到各界。 這是國民黨高層於台灣第一次對實施社會安全制度,作出了公開承諾。國民黨撤退台灣後第一任“省主席”吳國楨職業工會,也曾經在歷年省政施政計劃重點中,多次提及實施 “疾病保險”。1952年元月提出的施政計劃第七項就說:“七、社會方面:盡可能做到疾病保險。” 剛到台灣,當局的財務窘迫異常,不少資源用於軍備,落實民眾疾病醫療保險需要巨額資金,所以僅止於口頭宣示。吳國楨在1952年9月就曾經說:“……勞工保險的 舉辦,已有相當成就,年內將續舉辦漁民保險,對漁民鹽民的生活,政府已在盡力改善,漁鹽區自來水的設施,較日據時代超過3倍半,至疾病及失業保險,政府亦有舉辦 的准備,惟不敢貿然從事,需要穩扎穩打,所以還不敢說何日可以成為事實。” 任何事物皆有其本源,舉凡大事率皆始於小事。台灣的社會保險制度,是從勞工保險、漁民保險、軍人保險、公務人員保險、農民保險……逐步積累、推廣到島內整個 社會的全民健保。 所以,全民健保絕非一步到位,而是伴隨社會財富之增長、政治民主化、中央權力下放的進程,逐步推廣。台灣過去半世紀來陸續施行的勞工保險、漁民保險、軍人 保險、公務人員保險、農民保險……等項保險,實際上均可視為現今台灣全民健保的基礎。 但是,當時開辦的勞保,屬於第一期第一階段,初期勞保並無醫療保險的服務項目,實施的範圍也局限公營事業工廠員工。勞保的理賠項目包括傷害給付、殘廢給付、 家屬死亡給付、本人死亡給付、生育給付、老年給付等。當年台灣生活條件尚屬貧乏,就以勞保死亡給付而言,一名勞工死亡,只能領到約300多元死亡給工會健保付。 台灣當局開始思考把醫療保險納入勞工保險之中,並且付諸實際行動,是在1951年8月,吳國楨命令台灣省勞工保險部經理俞慈民帶隊,專家謝征孚、史尚寬、果增 祜4人,於該年8月30日前往日本考察兩個月,深入了解日本勞保運作的情況。初步在全台各大城市,籌設勞工,為投保勞工免費治病,這是台灣執政當局籌辦平民醫 療保險之始。 氬焊機,slide bearing,Plastic bearing,powder metal,sintered metal]